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数据监测分析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关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市域内和异地安置城乡居民: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调整到85%、75%、65%。
二、急诊死亡和急诊住院医保待遇
急诊死亡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比例报销;急诊转住院,急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
以上医保待遇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