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经市局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市域内和异地安置城乡居民: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调整到85%、75%、65%。
二、急诊死亡和急诊住院医保待遇
急诊死亡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比例报销;急诊转住院,急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
以上医保待遇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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