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绥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绥化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绥化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绥化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造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除乏燃料外);
3.铀(钍)矿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本预案所指的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包括相应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设施。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行政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发生非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辐射事故的,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附属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二、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分别对应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二)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三)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四)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或超标排放,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成。
(一)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绥化分中心、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绥化供电公司、绥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指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批准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辐射事故应急期间负责传达贯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应急工作机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汇总应急信息,编制应急总结报告;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
2.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查处涉放射源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查找丢失、被盗放射源;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承担市级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辐射应急办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县(市、区)政府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制(修)订本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跨县域江河应急水量调度;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黑龙江省水文资源中心绥化分中心: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对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统计接受治疗的受伤人数和住院人数,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参与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辐射事故涉及转移安置人群生活救助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观测,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绥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部队、组织指挥民兵防化力量对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开展支援,负责应急人员、被污染车辆、应急器具等洗消工作。
国网绥化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提供应急照明。
(二)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1.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放射医学等方面的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研判;提供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应对工作的技术指导;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向市辐射应急办报送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
2.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向市辐射应急办报送舆情应对情况总结报告。
3.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绥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及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调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指挥各现场工作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批准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1)现场协调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市级相应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对外联络和文件报送等工作;督促、协调各现场工作组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收集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搜集上报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的舆情动态,在舆情信息组的指导下开展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
(2)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
主要职责:会同专家牵头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向现场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最终监测报告。
(3)调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绥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相关部门、事发县(市、区)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讯问、调查和处置;提出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方案;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编制现场处置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4)安全保卫组。由事发地公安部门牵头,事发地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和追缴;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现场指挥部。
(5)医疗救援组。由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医疗救援人员开展辐射防护工作;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提出外部救援力量建议;编制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响应工作中电力、通信、交通、经费与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等方面工作;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场地保障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相互通报。
(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认真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附件1),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并逐级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属于较大以上(含较大)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市政府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发生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上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附件4),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二)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对周围环境开展辐射水平巡测、监测;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相关人员询问,尽快查找线索;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学救治和转运,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事故影响,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三)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立即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配合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后,按要求迅速到达现场或指定位置,按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行动。应急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事故状态下的启动情况见附件5。
(四)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支援。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开展监测。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加强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公众的安全防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开展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位置、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六)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1.事故通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信息发布。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辐射事故等级,由负责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五、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应急办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省辐射应急办。
六、后续行动
(一)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处学合理;
3.根据实践经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二)善后处置
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两周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七、应急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资金、物资装备、应急值守等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能力保障
1.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加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2.应急培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辐射事故应对能力。
3.应急演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演习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习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三)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四)应急值守
市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市政府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印发,并报省辐射应急办备案。根据本预案,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电话记录表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4.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编制大纲
5.市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事故状态下启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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