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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人工智能标杆示范场景建设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等4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6年10月13日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市(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人工智能”行动,依据《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政规〔202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人工智能标杆示范场景建设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模型券”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支持新一代智能终端及智能体项目投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支持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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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支持人工智能标杆示范场景建设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工智能赋能重点领域发展,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政规〔2026〕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工智能场景,是用于系统性验证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产业化应用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制度政策的具体情境。

第三条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遴选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黑名单,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标杆示范场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相关政策要求;

(二)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推广性;

(三)项目涉及的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合规,不存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风险隐患;

(四)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原则上同一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资金安排方式采取投资补助形式,每年遴选10个标杆示范场景,按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给予支持,单个场景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分批组织申报,政策出台当年根据工作安排时间据实开展申报,以后年度于一季度开展申报,2个月内完成组织审核,特殊情况除外。每年按以下程序开展兑现:

(一)组织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有关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及场景指南,以“揭榜挂帅”模式开展遴选。

(二)组织推荐。市(地)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严格把关、因地制宜、“优中选优”原则,开展本地区人工智能场景项目征集、筛选工作,组织属地申报单位准备标杆示范场景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合规等,将符合条件的场景项目汇总后推荐至省发展改革委。

(三)评审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推荐场景项目统一开展专家评审,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形成年度标杆示范场景项目清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四)公开公示。年度标杆示范场景项目清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审议。

(五)资金拨付。审议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同意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申报当年可建成的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展分次下达。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财务、招标、资金使用等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和目标,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 分次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所在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考核时间及评价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确定。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所在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下一次补助资金的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项目内容。如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须由项目单位经市(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依据调整后的投资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由市(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期验收的,可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延期l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等情形的;

(三)项目未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等组织建设,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无法完成既定建设目标且未申请调整的;

(四)项目未按期组织完成验收或验收未通过;

(五)非合理原因导致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当给予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推动建立、完善企业储备库,企业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归集企业信息,有进有出,确保入库企业质量,为政策匹配奖励对象提供支撑;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适时做好企业储备库推荐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三)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好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掮客”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因相关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严肃查处,并收回补助资金,确保评审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应承担政策兑现的行政管理责任,严格把关,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适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严防骗补套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 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管,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并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实现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八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发展改革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九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效率提升水平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省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一项目不得多次享受支持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模型券”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推广,依据《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政规〔2026〕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模型券”,是指支持企业依托已完成国家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或黑龙江省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登记的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场景应用等活动,达到一定规模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对其向模型服务机构购买模型服务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补助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安全生产黑名单,无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报“模型券”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与已入库非关联方模型服务机构签订了模型服务合同,用途包括但不限于:API调用、云化部署、私有化部署、端侧部署、智能体开发、垂类大模型微调与应用、场景应用开发及服务等;

(二)模型服务机构应是已完成国家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或已完成黑龙江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登记的单位或其关联方,提供模型服务,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并按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完成入库登记;

(三)项目实施地在黑龙江省内,项目相关服务合同在政策有效期内生效,单笔合同仅享受一次政策支持;

(四)若项目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或存在科技安全等风险,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监管政策;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经评审按照30%比例给予“模型券”补贴,单个申报单位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在关键领域应用规模较大的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申报,政策出台当年根据工作安排时间据实开展申报,以后年度于一季度开展申报,2个月内完成组织审核,特殊情况除外。每年按以下程序开展兑现:

(一)组织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对上年度购买模型服务费用开展兑现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市(地)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合规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评审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模型应用情况及效益统一开展专家评审,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三)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审议。

(四)资金拨付。审议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同意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适时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三)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好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掮客”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因相关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严肃查处,并收回补助资金,确保评审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应承担政策兑现的行政管理责任,严格把关,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适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严防骗补套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一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发展改革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效率提升水平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省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一项目不得多次享受支持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支持新一代智能终端及智能体项目投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及智能体项目建设,加快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及智能体应用普及,依据《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政规〔2026〕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一代智能终端及智能体”,是指基于信息技术,以强感知、强计算、强交互、强体验提升为目标,能够执行多元化复杂任务,为用户提供强智能服务的新型智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等。

第三条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申报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和建设时序分配补助资金,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相关政策要求;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应为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建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涉及的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合规,不存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风险隐患;

(五)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六)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面向新一代智能终端与智能体等领域研发制造,对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分阶段投资补助的支持方式,按照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安排资金,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分批组织申报,政策出台当年根据工作安排时间据实开展申报,以后年度首批于一季度开展申报,2个月内完成组织审核,特殊情况除外,年度后批次根据工作情况据实开展。每年按以下程序开展兑现:

(一)组织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在支持领域中选择重点,明确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有关要求,发布申报通知;

(二)属地推荐。市(地)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真实合规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汇总后推荐至省发展改革委;

(三)审核公示。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评估,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结合年度资金规模情况,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履行委内审议程序;

(四)资金拨付。审议通过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同意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申报当年可建成的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次下达。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工程施工、财务、招标、资金使用等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和目标,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 分次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所在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考核时间及评价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确定。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所在市(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下一次补助资金的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或变更项目内容。如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须由项目单位经市(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依据调整后的投资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由市(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期验收的,可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延期l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未能按照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套取补助资金的;

(二)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等情形的;

(三)项目未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等组织建设,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无法完成既定建设目标且未申请调整的;

(四)项目未按期组织完成验收或验收未通过;

(五)非合理原因导致实施期延期超过6个月;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当给予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推动建立、完善企业储备库,企业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归集企业信息,有进有出,确保入库企业质量,为政策匹配奖励对象提供支撑;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适时做好企业储备库推荐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三)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好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掮客”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因相关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严肃查处,并收回补助资金,确保评审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应承担政策兑现的行政管理责任,严格把关,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适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严防骗补套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 市(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管,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并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实现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七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八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发展改革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九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品利润率、销售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省省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一项目不得多次享受支持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黑龙江省支持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政规〔2026〕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为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有关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且项目建设单位需满足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下达的项目清单或投资计划,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下达方式,按中央资金支持额度的20%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第四条 本政策资金应用于基地建设,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办公、福利经费、基本建设、生产性设备、生产材料以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五条 为减轻项目建设单位负担,采用“免申即享”方式组织兑现,原则上无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下达文件确定拟支持对象,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其信用情况进行核查,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后,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目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围绕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的目标定位和具体建设任务,加快推进基地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和目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取得实效。如在基地建设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一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发展改革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二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包括但不限于高质量语料库数量和规模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4日。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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