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绥政办发〔2021〕13号等7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2021年河流水质提升意见的通知》(绥政发〔2021〕8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2021年度河流水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1〕13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地表水环境“十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绥政发〔2022〕10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2024年度政府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24〕8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绥政发〔2024〕28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2024年河流水质治理方案通知》(绥政办发〔2024〕16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及政府消费券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25〕8号)废止。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3日
相关附件: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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