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调整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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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2023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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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
补贴标准(元) |
负责单位 |
1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600元/人年 |
北林区发展和改革局 |
2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 |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指导标准:709元/人月 |
北林区民政局 |
3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指导标准:5292元/人年 |
北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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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
1.《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指导标准:11484元/人年 |
北林区民政局 |
5 |
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
指导标准:6888元/人年 |
北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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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
北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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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北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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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1.《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2〕612号) 2.《关于绥化市2022年9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绥发改〔2022〕136号) |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时,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
北林区民政局 |
9 |
低保边缘价格临时补贴 |
北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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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 |
北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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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救助 |
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民规〔2022〕7号) 2.《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北林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政办发〔2021〕9号) |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 |
北林区民政局 |
12 |
城市取暖补助 |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
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北林区民政局 |
13 |
农村取暖补助 |
北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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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次性生活补贴 |
1.《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发〔2022〕47号) 2.《关于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的请示》(北民呈{2022}74号) |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
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北林区民政局 |
15 |
提标补发 |
1.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44号) |
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2年提高我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09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292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到11484元/ 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到6888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北林区民政局 |
1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
80元/人月 |
北林区民政局 |
1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00元/人月 |
北林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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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
1.《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
北林区民政局 |
19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 |
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健全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机构养育儿童标准为每人每月1887元、散居孤儿标准为每人每月1456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1456元/人月 |
北林区民政局 |
20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办发〔2019〕24号) |
年满 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 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 生和硕士研究生。 |
散居孤儿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
北林区民政局 |
21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民办发〔2018〕30号) |
1.资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以下统称孤儿)。 |
1.诊疗(函住院及门诊)1年累计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
北林区民政局 |
22 |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 |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线下培训期每人每天25元,线上培训每人每课时1元。 |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3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经人社部门认定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与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
2196元/年(183元/月)。 |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4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北林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5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绥化市教育局 |
26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
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
绥化市教育局 |
27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5号) |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1750元/年。 |
绥化市教育局北林区教育局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8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 |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绥化市教育局 |
29 |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
《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
补贴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补贴方式:各地要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学生个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
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
绥化市教育局 |
30 |
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 |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
绥化市教育局 |
3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9号) |
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
57.78元/亩 |
北林区财政局 |
32 |
玉米生产者补贴 |
1.现行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基期面积、我省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我省当年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 |
北林区农业农村局 |
33 |
大豆生产者补贴 |
北林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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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稻谷生产者补贴 |
1.现行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8号) |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农业农村厅汇总的全省地表水灌溉和地下水灌溉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我省稻谷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我省当年稻谷每亩补贴标准。 |
北林区农业农村局 |
35 |
雨露计划 |
1.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 |
1.持续推进雨露计划。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为依据,落实资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范围,资助时间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 |
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
北林区乡村振兴局 |
36 |
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
《绥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绥政办规〔2022〕6号 |
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
每年户均3600元 |
北林区建设局 |
37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1.《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28号) |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
C级危房改造户均补助1.4万元;D级危房改造户均补助2.8万元;采取租赁方式改造的,补助1.4万元,租期不低于5年;自行改造,未超过补助标准上线的,按实际成本给予补助。集中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不得低于1万元。 |
北林区建设局 |
38 |
动态管理补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单独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北林区民政局 |
39 |
高龄老人津贴 |
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6号) |
高龄老人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 范围为具有北林区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 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 相关规定的家庭,下同)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具有北林区户籍80-89周岁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人高龄津贴每月标准为100元;90—94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每月标准为200元;95-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每月标准为400元,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2000元。 |
北林区民政局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40 |
失能补贴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号 |
凡具有我区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均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发放标准为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北林区民政局 |
41 |
耕地轮作试点补贴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3年耕地轮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1.补贴对象要符合轮作路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经营者。 2.补贴范围是本辖区内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3.各乡镇按任务进行分解,优先考虑集中连片、面积较大地块,优先考虑推广应用大豆大垄密植栽培技术地块。 |
150元/亩 |
北林区农业农村局 |
42 |
求职创业补贴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给予一次性 10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
北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3 |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保险放映工龄补贴资金 |
(黑新广发〔2015〕 2号)和《关于调整全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保险工龄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新广联〔2018〕2号) |
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黑龙江省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每人每月工龄补贴20元 |
北林区委宣传部 |
44 |
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 |
《黑龙江省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黑农厅联〔2023〕3号) 《关于公布 2023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供应商的补充通知》 |
补贴对象:原则上对养殖规模达到标准的养殖场户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养殖户,补贴范围:生猪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及以上; |
猪O型口蹄疫0.44元/毫升;猪口蹄O疫合成肽1元/毫升;牛羊口蹄疫1.18元/2毫升;高致病性禽流感0.25元/毫升;布鲁氏菌病疫苗0.24元/头份。 |
北林区畜牧兽医局 |
45 |
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补助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 |
补贴对象:北林区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员账户。 补贴范围:北林区23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
1133元/人 |
北林区畜牧兽医局 |
46 |
深松整地作业补贴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下发《2022年黑龙江省深松整地补助实施方案》通知 |
补贴对象:补助对象为全省安装深松整地监测仪,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区域内实施深松整地作业的农机户、现代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经农机调度指挥平台监测作业合格给予补助,每亩补助20元。 |
每亩补助20元 |
北林区农机总站 |
47 |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3〕99号通知) |
补贴对象:补助对象为全省安装免耕播种监测仪,在本地当年免耕播种补助区域内实施免耕播种作业的农机户、现代农机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经农机调度指挥平台监测作业合格给予补助,玉米少量免耕播种(一档)每亩补助20元,玉米半量免耕播种(二档)每亩补助35元,玉米全量免耕播种(三档)每亩补助60元。大豆全量免耕播种每亩补助30元。 |
玉米少量免耕播种(一档)每亩补助20元,玉米半量免耕播种(二档)每亩补助35元,玉米全量免耕播种(三档)每亩补助60元。大豆全量免耕播种每亩补助30元。 |
北林区农机总站 |
48 |
农机购置补贴 |
1.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的通知(黑财指(农)〔2022〕142号) |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录入补贴金额为准 |
北林区农机总站 |
49 |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北林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 |
对玉米秸秆翻埋、松耙碎混、联 |
北林区农业农村局 |
绥化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调整清单(202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