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秩序,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分级诊疗,筑牢医保基金安全运行防线,缓解异地就医基金支出压力,依据国家和省分级诊疗、医保基金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立足全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兼顾基金承受能力与参保人员就医权益,坚持保障基本、适度调节、分类施策原则,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报销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异地规范转诊备案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较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下调15%;未办理规范转诊备案自主外出就医的,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较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下调25%;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医保待遇政策与本地相同。
二、城乡居民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异地规范转诊备案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较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下调18%;未办理异地规范转诊备案自主外出就医的,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较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下调28%;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住院就医医保待遇政策与本地相同。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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