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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龙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号:绥国用(2014)第16821号,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永龙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