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25〕7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对我市准确把握市情农情、科学谋划“三农”发展蓝图具有重大意义。本次普查将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市“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以真实准确、完整可信的普查数据,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奋力开创乡村全面振兴新局面、加快建设农业强市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绥化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为全市辖区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协同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绥化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列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统筹、进度跟踪、业务指导及上下联动,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有序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绥化调查队负责具体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涉及普查经费方面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绥化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方面事项,由市林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垦农业企业方面事项由北大荒农垦集团绥化分公司负责和协调;涉及耕地信息等方面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基础设施信息等方面事项,由市水务局负责和协调。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县(市、区)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抓紧组建本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普查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农业普查在摸清农业底数、服务“三农”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明确普查对象、内容与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综合运用传统媒体的权威性与新媒体的传播优势,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宣传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数据,营造政府重视、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配合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普查舆情监测和应对,有效化解舆情风险。
(三)创新方法手段。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强化经费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管理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县两级财政要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规范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严格落实专款专用要求,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统筹考量各方面因素,足额核定普查经费,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选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优先保障“两员”相关补贴,要严格规范“两员”选聘与管理流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聘或抽调符合要求的“两员”,及时足额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组建稳定的普查工作队伍。
附件:绥化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绥化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 长:关海涛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白海军 市二级巡视员
赵月华 市统计局局长
石 岩 国家统计局绥化调查队队长
高忠权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国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白 银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丁立贺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王玉迁 市林草局总经济师
刘 刚 绥化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刘志新 市市场监管局二级调研员
杜 志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延超 市水务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志伟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金悦 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邹铁峰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赵晓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洪丽娜 市人社局副局长
洪家兴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姚 远 武警绥化支队保障处处长
徐建生 市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
郭洪祥 市委农办副主任
韩 伟 国家统计局绥化调查队副队长
焦 伟 北大荒农垦集团绥化分公司副总经理
魏中华 市委军民融合协调办副主任
魏延杰 市文广旅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赵晓明、国家统计局绥化调查队副队长韩伟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该工作人员自行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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