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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绥化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 绥政发〔2024〕21号
  • 2024-06-14
  • 2024-06-18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绥化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4-06-1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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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24年绥化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2024年绥化市生态环境质量

提升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绿色龙江建设战略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一)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全市细颗粒物PM2.5均值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以上,重污染天数控制在9天以内。

(二)水环境质量方面。国控考核断面地表水优良水体比例达到70%以上,肇兰新河保持Ⅴ类水质,4个省控断面全部达到Ⅲ类水质,11个跨界断面达到省考核要求,市控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力争年末退出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后30位。

(三)土壤环境质量方面。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优先监管地块污染管控率达到7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地下水国控考核点位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全面完成绥化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建设。

具体指标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

1.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源清单、源解析和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精准分析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成因,采取针对性举措,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24年,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全市36台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4年底,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推进肇东星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台7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华能黑龙江能源销售有限公司2台16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肇东华能热力有限公司4台8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牵头部门:肇东市人民政府)

推进海伦市新海西供热有限公司2台10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海伦市地势坤生物热电有限公司3台10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供热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部门:海伦市人民政府)

推进黑龙江中科格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台7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黑龙江金桥热电公司2台1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1台13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和1台24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部门:明水县人民政府)

推进兰西金桥热电公司4台9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和1台24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部门:兰西县政府)

推进绥棱县新盛供热有限公司2台13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部门:绥棱县人民政府)

推进青冈县海亿供热公司1台8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和2台10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部门:青冈县人民政府)

推进望奎阳光热力有限公司2台9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部门:望奎县人民政府)

推进绥化弘坤热力有限公司2台13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绥化中盟热电有限公司4台16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3.强化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2024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源头管控治理,压实各级“田长制”管理责任,把秸秆还田离田工作任务和秸秆综合利用具体计划落实到人、包保到户、管控到地块,落实农户、合作社主体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驻村工作队、村警务室作用,全面完成秸秆还田离田任务。(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4.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制定2024年秋冬季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屯(村小组)五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禁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检查,综合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防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加强火点应急处置,组织各网格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地形、重点地块,开展不间断自查检查,发现火点第一时间扑灭。严格落实“哈大绥”区域联防联控,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5.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建成区外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热风炉。(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6.加强市本级城区周边散煤治理。由市本级先行试点,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市本级城区周边1公里内散户燃煤污染治理。(牵头部门:北林区人民政府)

7.持续推动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全面排查锅炉、窑炉脱硝工艺,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进行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实施整改,对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推动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燃料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深度治理等方式持续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8.大力推进清洁取暖。对于具备条件的县(市),积极推动煤改气等清洁取暖项目。(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9.实施供应能力提升工程。充分挖掘集中热源供热能力,合理规划热源、管网。各县(市、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10.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切实将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证式”管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1.开展重点行业VOCs治理。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实施动态管控,发现问题率达到20%,问题整改完成率达到80%。(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2.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使用低泄漏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3.持续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6月底前,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科学布设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11月底前,完成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基础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4.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要求,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负责维护;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施工工地通道以及出入口周边道路禁止存放建筑垃圾;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通道、加工区等应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对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采取封闭方式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有效防尘、降尘。(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15.控制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完善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子、砂土、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粉性物料、固体废弃物应当密闭存放,临时性堆放场所必须采取严格的篷盖、围挡和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堆场路面必须硬化处理,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整洁;露天装卸粉性物料的要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场内要配备喷淋、篷盖和围挡等抑尘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6.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对主要街路洒水降尘每日不少于4次,时间达到6小时,道路洗扫和洒水要做到路面清洁无灰、路牙无积尘,确保无漏洗,保证路面清洁无扬尘,见本色。对次干路进行轮流洒水制,确保次干路平均每周降尘2次、洗扫3次。水车在气温达到30度以上的天气,增加洒水频次。对市人民政府和北林区人民政府周边1000米范围内街道每2小时洒水1次。(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7.控制城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做好基建施工单位出入口清扫保洁监管工作,防止车轮带泥,对未经清洗的车辆,一律不予出门,督促基建施工单位对运输渣土和物料车辆全覆盖。加大执法和巡查管控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依法依规查处市区道路运输渣土和建筑材料车辆污染路面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区道路污染。(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8.控制公路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强化运输车辆管控,持续开展货运车辆密闭运输专项检查,对运输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确保公路扬尘得到有效遏制。认真执行县乡公路巡查制度,加大对县乡公路巡查力度,持续开展治理车辆抛洒污染专项行动,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逸洒或者飘洒,造成管理路面损坏、污染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减少县乡公路扬尘污染。(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19.加大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力度。遥感监测,各县(市、区)通过遥感监测柴油车数量,不得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60%;路检路查,重点检查中、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具备条件的要抽查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县(市、区)路检路查柴油车不得少于60辆;入户抽测,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为重点,开展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各县(市、区)通过入户抽测柴油车不得少于60辆,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少于30台,相关违法线索要移交相关部门。(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0.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持续开展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编码数量要高于当地已销售数量的80%。(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1.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各县(市、区)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实现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动态管理。督促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鼓励用车大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台账相关信息。(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2.严格环境准入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23.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退出淘汰或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产能、工艺和装备。(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24.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在落实气源前提下加大工业用煤替代力度。2024年底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超过15%。(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2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按要求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2024年底前,全市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26.全面保障油品质量。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强油品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27.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加强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过程管理,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养殖。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肥料机械深施技术。(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28.持续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与哈尔滨市、大庆市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联合大气污染防治交叉执法。(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9.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鼓励企业实施创A行动。(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0.坚持供热期错峰起炉。在保障民生前提下,供热锅炉应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期间起炉,同一区域内不同供热锅炉实施错峰起炉。(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31.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推进建设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尘调查监测和遥感能力建设。根据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要,加强涉VOCs重点化工园区、产业集群等监测,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2.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水环境质量提升行动

1.建立考核机制。研究制定《绥化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绥化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等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机制,从政府财力、班子评价考核等方面压实属地治水责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编制治理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各断面水质目标,6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方案编制,突出标本兼治,强化系统治理,全力提升河流水质。(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开展春季“清河行动”。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次“清河行动”,重点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畜禽粪便、工业废弃物及违法建筑物等进行清理,避免春汛时期沿岸垃圾、畜禽粪便等污染物进入河道,导致河流水质超标。(牵头部门:市河湖长办)

4.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问题排查。2024年底前,重点对泥河干流、水库周边、红旗引水总排干、永长截流等河湖管理范围内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进行排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避免汛期沿岸垃圾、畜禽粪便等污染物进入河道,导致河流水质超标。(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5.切实发挥基层河湖长作用。持续开展河湖“四乱”清理,严格落实《黑龙江省河湖长履职细则》,定期开展巡河,对问题较多的入河排污口附近河段(湖片),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牵头部门:市河湖长办)

6.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承接工业污水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满负荷运行的,限制审批新增水污染排放物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7.严格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未完成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排干禁止新增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8.提升粪污集中收处能力。完成安达市、明水县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及配套粪污收集点建设,提升两肇流域粪污处理能力。加强已建成投产粪污处理中心运行管理,确保粪污及时得到资源化利用。到2024年底,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4.5%。(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9.提升规模场监管水平。符合安装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收集设施出口要安装铅封装置,实行粪污外运报告制,每次粪污外运前后均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打开铅封,外运结束后再次铅封,2024年底前,铅封装置安装率达到50%。(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0.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技术指导。督促规模化养殖场根据还田面积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及时准确记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年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1.强化散养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乡镇政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对破损收集设施加强维修维护,确定专人管理,确保散养户畜禽粪污及时收集处理,到2024年底,散养户粪污收集率达到85%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2.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梳理建成区管网现状,加强污水管网新建改造,减少雨污混排、污水直排,到2024年底前,完成雨污管网改造150公里以上。(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13.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运行台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在深冬及汛期等易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时间节点加大督导检查频次,全年至少完成2次督导检查,确保污水处理厂(站)稳定运行,避免造成水体污染。(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14.加强雨季溢流防控。结合资金下达情况,力争12月底前完成北郊污水处理厂应急储池项目建设,解决后毛家屯市政排口溢流问题。严控生活污水处理厂溢流,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兰西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前端建设5000立方米调蓄池,收集暂存过量污水,确保县城建成区非雨季不溢流。(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15.提高流域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在国考断面水质出现超标时段,断面汇水范围内城市污水厂执行超低排放标准,COD控制在30mg/L以下,氨氮夏季控制在1mg/L、冬季控制在2mg/L以下。(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6.提升工业污水处理能力。2024年底前,海伦市实施开发区2万吨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明水县完成1万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7.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海兴镇海兴村、永和镇永和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11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牵头部门:海伦市人民政府)

18.开展侵蚀沟治理任务。开展流域内侵蚀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2024年底前,完成1495条侵蚀沟年度治理任务。(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19.实施沿河插柳工程。采用插柳、植被恢复等方式修复水土流失。兰西县在呼兰河、泥河、颜家河、肇兰新河以及其支沟排干沿岸进行封沟插柳1000亩。(牵头部门:兰西县人民政府)

海伦市在通肯河流域因地制宜开展插柳工程600亩。(牵头部门:海伦市人民政府)

20.加强农村垃圾管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导检查。2024年底前,全市行政村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达到100%。(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21.加强农业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进一步完善农业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加强回收站(点)建设与管理,加强监督指导频次,强化源头治理,巩固农业塑料废弃物治理长效机制。2024年,全市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5%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22.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方法,推广高效新型肥料和配套施肥技术,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稳定农用化肥使用总量。(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23.加强河湖渔业养殖点管理。严格控制呼兰河、泥河、安肇新河等流域养殖强度,逐步开展水产养殖场退鱼还田、退鱼还湿,适当压减鱼塘面积,2024年,水产品养殖面积稳定在116万亩。加强渔业养殖环节投入品监管,禁止违规投放药品,杜绝向水体直接抛洒畜禽粪便。(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24.开展水库建设。2024年底前,海伦市完成129万立方米库容城南水库建设,加快推进696万立方米库容转山子水库建设。(牵头部门:海伦市人民政府)

25.实施微生物治理试点项目。7月底前,以安达市城北雨排治理为试点,在其下游安装微生物“水体卫士”,对水体进一步净化处理。(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26.实施兴隆排干提水处理工程。将原兴隆排干彻底封堵,污水不外排,污水提取至万宝山园区高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兴隆泡,6月底前完成治理,治理完成前,原兴隆排干内污水不得外排。(牵头部门:安达市人民政府)

27.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工程。2024年底前,对安达市炭黑厂城市黑臭水体,建设水质净化站、安装微纳米富氧装置、使用生物制剂等方式解决城市黑臭水体,改善城北雨排流域水环境。(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28.实施园区污水管网工程。2024年底前,铺设安达市石油化工园区至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排污管网,由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石油化工园区工业污水。从兴隆泡闸门至精细化工产业园曙光桥区域,兴隆排干两侧安装监控系统项目,全线全长约16公里。(牵头部门:安达市人民政府)

29.实施生态修复项目。2024年底前,明水县完成先锋沟、南冲沟水体水质提升工程项目。绥棱县完成克音河流域(绥棱镇段)水环境治理项目。安达市完成兴隆泡水环境治理二期项目。(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0.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紧盯黑臭水体沿线涉水排污企业、各类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理厂、河道环境、农村环境问题等影响黑臭水体水质的关键要素,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排查,发现问题形成监管问题清单逐个销号,形成工作闭环管理。每季度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及时预警水质变化情况。(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31.开展县城黑臭水体排查整治。9月底前,对县城建成区、城乡结合以及城市实际开发区域再次开展县城黑臭水体排查,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排查、识别、判定县城黑臭水体,建立黑臭水体清单,制定整治方案,限期完成整治。(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2.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按照“全面覆盖、责任清晰、加强衔接、利于管控”原则,根据国家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清单,以国控断面所在河湖为对象,以断面所在城市为主体,全面启动美丽河湖创建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朱顺屯断面所在松花江干流段美丽河湖(河段)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3.实行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绥化市安肇新河、肇兰新河流域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每日开展河流沿线周边环境巡查,每月对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4.强化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将排污口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县级每周开展排污口检查,市级每月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偷排、超排、混排行为。组织开展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排入河企业排污口为检查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查处。(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5.开展明查暗访。针对历年水质易出现波动的河流,加大春汛、夏汛等重点时段督导检查。对水环境质量恶化和未达到限期治理序时进度的流域和区域,开展明查暗访和现场帮扶,指导地方找准问题根源,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加快解决水环境质量问题。每季度开展1次督导检查,每次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或视频短片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通报相关县(市、区)、部门处理解决。(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6.加密水质监测。每月对国、省、市控等重点断面进行水质监测。各县(市、区)完善域内水质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对春汛、夏汛等特殊时段及安肇新河、泥河、通肯河等易出现水质波动的河流开展加密监测。(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7.开展涉水方面专项执法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污水处理厂(站)、涉水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水质超标时增加检查频次;组织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执法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全年市级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县级实现全覆盖。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还田备案情况监管,2024年底前,备案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8.提升水环境智能监管水平。10月底前,建立全市重点入河排污口智能监管平台,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重点入河排污口可视化监管。(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39.加强会商研判。建立水质会商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水质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水质情况,提示预警风险形势,部署安排下步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实施土壤环境质量提升行动

1.建立安全利用类耕地污染预警机制。制发《绥化市耕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方案》。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对全市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监测预警,逐步建立市、县二级预警监测制度。(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2.受污染耕地得到安全利用。制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指导北林区、兰西县、青冈县、望奎县4个涉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县(区)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方案》各项措施。采取县级月排查、市级月调度的监管方式开展全市安全利用类地块巡视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跟进成效,确保安全利用措施落实到具体地块,2024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3.持续开展涉重金属企业排查。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及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工作,做到全面细致,认真排查,6月底前,完成排查清单、整治清单更新,资料佐证要齐全,问题要整改到位,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4.开展重点建设用地风险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及自然资源部“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中相关要求,对重点建设用地进行风险评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行开发利用。(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5.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及备案。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基础信息台账,按季度上报平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6.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控。结合高风险地块、污染地块、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等确定我市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对优先监管清单中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开展环境监测,污染扩散或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要采取工程控制措施。(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7.加强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建立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依法进行管理,督促各企业履行自行监测风险隐患排查等法定义务。2024年底前,名录中企业全部完成风险隐患排查“回头看”,生态环境部门要进行抽查检查。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8.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试点项目建设。成立绥化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工作专班,压实相关县(市、区)工作责任,形成高压态势推进,确保试点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加快农村黑臭水体试点项目问题整改。加快优化实施方案。强化农村黑臭水体试点项目日常监管。采取日报告、周调度、现场踏查等方式强化督导。倒排工期,制定项目工程计划表,按工程计划表对各县(市、区)每周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强化现场监督指导。加强农村黑臭水体试点项目督导考核。将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全市目标考核及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督办,督办后仍无进展的,进行通报。仍进展缓慢、存在不能按期完成风险的,市工作专班进驻帮扶,直至进度赶超。到期仍完不成治理任务的,移交纪检及审计部门追责。(牵头部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工作专班)

9.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效果。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前期计划,优先对乡政府驻地或中心村和生活污水乱倒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以及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范围内村庄进行治理。选取集中或相对集中、纳管、转运、资源利用等科学治理方式进行治理,确保今年完成264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0%。积极申请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省级债券资金项目。定期检查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集中设施运行情况,每半年监测水质,不能正常运行的尽快整改,确保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0.提升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查、改、提”专项行动,明确整治措施和目标,以“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生活垃圾和畜禽粪污”为整治重点,按季度报送治理进展,确保年底前完成2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1.提升乡镇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水平。开展《绥化市畜禽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地方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强化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按要求完成本年度规模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的备案工作。推进畜牧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发布工作,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12.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管控。对我市6个地下水国考点位周边5公里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核实论证天然背景值,落实考核点位达标方案,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开展地下水风险管控。持续对我市6个地下水国考点位开展摸底监测,若发现存在污染可能,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确保我市地下水国考点位达标。建立我市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依法进行管理,督促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要求,制定本地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研究制定工作举措,全力推动各自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政府将定期听取汇报、定期调度督办、定期开展现场检查,推动各项任务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市委组织部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纳入市级督察重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暗查暗访。纪检监察机关要将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作为监督检查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作目标任务,按照事权财权匹配原则,落实本级财政资金对重点生态治理项目和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保障。要积极对上争取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四)加强司法联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普法和依法治理,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各级政法机关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联动作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五)加强队伍建设。持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装备在秸秆露天焚烧管控、重点流域沿岸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应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环保队伍建设,在干部使用、容错免责、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有效保障。

(六)做好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提升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引导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关心环境、珍惜环境、保护环境,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附件:1.绥化市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行动目标清单

   2.绥化市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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