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绥化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
参加重大体育赛事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快速发展,鼓励广大运动员、教 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体育系统各级体校、训练队 的运动员、教练员(含聘用教练员)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学 校、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我市输送到省 体校和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注册在我市并代 表我市参赛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赛事是指我市运动员代表国家、省、市参加的奥运会(冬奥会)、世界智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冬会)、青奥会(冬青奥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冬运会)、黑龙江省运动会。
第三条 市政府对在奥运会、世界智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上获得前三名和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冠军的运动员、教练员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妇联、团市委授予“市三八红旗手”“市五四青年奖章”;对市体育行政部门和为我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运动员奖励
(一)凡代表我市参加重大比赛获奖励名次的运动员, 按照标准发放奖金。
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1万元奖励。
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智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9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8万元奖励。
运动员在亚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 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 1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 0.7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6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5万元奖励。
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银牌 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 0.5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4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2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1万元奖励。
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银牌给予 0.3万元奖励;获得铜牌给予0.2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名给予 0.1万元奖励;获得第五名给予0.08万元奖励;获得第六名给予0.06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名给予0.04万元奖励,获得第八名给予0.02万元奖励。
(二)集体项目(含接力项目)按照上述标准的50%发放奖金。
(三)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多个名次,奖励累计计算。
(四)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破创纪录的,除正常获得名次奖励外,破纪录按照该项目第一名标准给予奖励,在一次比赛中多次破纪录的按一次破纪录奖励。
第五条 教练员奖励。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获得名次或破纪录的,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标准、办法与所培训运动员奖励标准、办法相同,集体项目主教练按1倍计发,教练员(组)其余人员按0.5倍计发。
第六条 输送成绩奖。绥化市本级和基层训练单位向上级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在正式入队后4 年(一个训练周期)内获得奥运会、全运会、世界智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全省运动会奖励名次,其直接输送教练员获输送成绩奖。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为所输送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40%。
第七条 其他政策性加牌、加分奖励(如运动员输送、交流、协议计分、联合培养等),按照省运会竞赛规程确定的奖牌数或名次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对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动员、教练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划拨。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励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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