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政策清单和绥化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政策清单》《绥化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绥化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政策清单
ー、必选项(共16项)
(一)土地政策。
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签订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照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仅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对于企业通过改造和利用城乡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依法简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对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内增设营业场所的,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行“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获得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3.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情况下,可使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1.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2.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立(内设)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2.确定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并为养老服务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3.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工作。对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民政部门考核,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志愿服务组织给予适当奖励。
二、自选项(共23项)
(一)土地政策。
1.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于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超过5公里。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将其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2.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针对养老服务机构制定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停车位闲置浪费。
(三)财税补贴政策。
1.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2.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将养老服务机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费随人发放”。
3.能够延伸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延伸服务部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室等社会组织,参照养老服务机构相应补贴标准纳入相应补贴范围。
4.对在养老服务行业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并给予经费保障。
5.凡是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养老服务事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养老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并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3.鼓励金融机构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型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能力。
4.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范围。
5.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6.整合可支配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鼓励各类机构为养老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对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根据相关规范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3.对于改扩建养老服务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按审批权限由同级民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集中处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3.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学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本政策清单仅适用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
绥化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共12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1.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2.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需要增设营业场所的,在同一行政区划内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但需公司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不再单独报批,符合税法规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三)人才支持政策。
1.推进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2.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1.卫健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2.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
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六)监督管理政策。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二、自选项(共14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2.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3.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4.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年及以上。
(二)报批建设政策。
1.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提供提前介入指导,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2.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三)财税补贴政策。
1.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2.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3.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四)金融支持政策。
1. 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支持条件的试点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
3.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对上争取开展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五)其他支持政策。
1.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普惠托育机构,并合理延展租赁期,保障托育机构可持续运行。
2.完善运营补贴、生均经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存量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本政策清单仅适用于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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