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化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2026-03-04

绥化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日期:2026-03-04 来源:绥化广播电视台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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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帮助绥化市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及城乡居民清晰了解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享受政策红利,现将我市最新就业创政策清单进行梳理。

企业篇

一、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规〔2024〕2号)。

2.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单位。

3.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申请材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二、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规〔2024〕2号)。

2.补贴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509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5.办理流程。符合条件单位提供所需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规〔2024〕2号)。

2.补贴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3.补贴标准: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4.办理流程:符合条件小微企业提供所需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5.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规〔2024〕2号)。

2.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补贴标准。创办小微企业给予10000元,从事个体经营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申请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主体的银行账户。

5.申领程序。①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②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持人员名单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首次创业情况。③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对申请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④复核与考察通过后,人社部门将拟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7天。⑤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五、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规〔2024〕2号)。

2.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4.申请材料。初创主体应提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创主体银行账户。

5.申领程序。①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②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③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对申请人经营项目和带动就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4复核与考察通过后,人社部门将拟发放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7天。⑤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创主体银行账户。

六、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5号)、《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3号)。

2.享受对象:(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享受条件:

(1)个人借款人:①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本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具有创业项目;进行网络创业。②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伙创业: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作为股东;个体工商户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签订个人合伙经营协议。

(2)小微企业借款人:①小微企业在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②属于《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③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④与当年新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⑤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贷款额度: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是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线。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5.办理流程: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①借款人向各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②资格审核。工作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金保工程网”、“学信网”、“国家信用系统”等平台进行身份资格审核确认。③调查评估。担保公司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和还款能力进行实地调查评估。④办理担保。现场调查评估后,按照贷款担保类型,分别办理担保手续。⑤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创业项目情况,核定发放贷款金额报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办理:①小微企业借款人可向注册地或经营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及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社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②借款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应在90日内提出贷款申请,逾期提出的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7.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担保人身份证、借款人和担保人近5日内征信记录(已婚需双方)。在上述基础上,分类审核个人借款人资格:一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二是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三是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转业、退役等证件(提供其中一个即可);四是刑满释放人员: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相关材料;五是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含成人高考、自考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上证书可由学信网学历证明代替);六是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七是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去产能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证明;八是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户口迁出本市(地)行政区域范围的人员回到迁出市(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的,以及居住于户口所在市(地)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人员回到户口所在市(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的,均属于返乡创业;九是网络商户:在第三方平台(网络)实名注册信息或自主创办的平台(网站)注册信息,以及平台(网站)近3个月的交易流水;十是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④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或在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创业项目提供可以证明经营状况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加盟协议、商场进驻合同、基层开的证明及银行流水或者微信支付宝流水);网络商户提供平台(网站)实名制注册信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①企业营业执照;②企业对照《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书面承诺;③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集中标注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④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⑤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绥化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绥人社规〔2024〕1号)。

2.补贴对象。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

3.补贴标准。

(1)岗前培训。每人补贴1000元。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照每年1000-3000元/人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照每年1200-4500元/人次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转岗培训。每人补贴15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职工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分别按照每年4000元/人、5000元/人、6000元/人、7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培训基础台账、劳动合同复印件。

5.办理流程。企业提供所需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在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同步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将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个人篇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规〔2024〕2号)。

2.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对求职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补贴。

4.申请材料。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应由院校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规〔2024〕2号)。

2.补贴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509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对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度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5.办理流程。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绥财规〔2024〕2号)。

2.补贴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509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5.办理流程。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四、就业重点群体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绥化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绥人社规〔2024〕1号)。

2.补贴对象。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及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毕业年度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残疾人,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含社区矫正对象),戒毒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3.补贴标准。(1)就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课时计算补贴标准,一般职业(工种)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分别为8元、15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分别为10元、20元,市场饱和、培训层次低职业(工种)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分别为6元、13元。(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人补贴1000元。(3)创业培训。按照工种及课时每人补贴500-2000元。

4.申请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培训基础台账。

5.办理流程。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在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同步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将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五、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绥化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绥人社规〔2024〕1号)。

2.补贴对象。参加补贴性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3.补贴标准。线下培训每人每天25元;线上培训每人每课时1元且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

4.申请材料。不需申报材料。

5.申领程序。通过“一卡通”免申即享。

六、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1.政策依据。《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绥化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绥人社规〔2024〕1号)。

2.补贴对象。补贴性培训的参训人员(含企业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的参训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1年内参加与培训职业(工种、项目)或工作岗位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结业考核直接取得证书情形)。

3.补贴标准。按照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4.申请材料。人员名册、证书复印件、评价机构开具的单位往来自制凭证等。

5.办理流程。培训机构先行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费用,参训人员取证后,培训机构提供所需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在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同步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将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北林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455-8100026

肇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455-7785589

明水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455-6222439

安达市就业服务中心,0455-7349904

海伦市就业服务中心,0455-5796011

兰西县就业服务中心,0455-5325126

庆安县就业服务中心,0455-4366188

绥棱县就业服务中心,0466-4633799

望奎县就业服务中心,0455-6487351

青冈县就业服务中心,0455-322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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