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市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经请示省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住院医保三项目录乙类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2、异地急转诊及未按规定转诊,个人自付比例提高部分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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