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3801657/2023-580162
  •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通知
  • 绥医保规〔2022〕5号
  • 2022-09-22
  • 2022-09-22
  • 现行有效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通知

日期:2022-09-22 来源: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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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职工就医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全面提升广大参保职工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0%、87%、85%,,退休职工调整为95%、90%、87%。转诊备案到市域外就医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在职报销比例75%,退休报销比例77%;未经备案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在职报销比例65%,退休报销比例67%。

二、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比例调整为90%,封顶限额提高到30万元。

三、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正常生产:二级及以下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2500元;难产:二级及以下医院2500元,三级医院3000元;剖腹产:二级及以下医院3500元,三级医院4500元。

生育前的门诊检查费(包括产前筛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限额1000元,计划生育在门诊和住院享受同等待遇。

以上调整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执行。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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