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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海伦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绥发改〔2026〕58号
  • 2026-06-05

关于海伦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6-06-05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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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发展和改革局:

为更好地促进公办养老行业可持续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你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基准价格

1.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20㎡以下基准价格为:双床房间朝南阳面500元/月·床,朝北阴面400元/月·床。

2.公办医养中心床位费基准价格为:28㎡双床房间朝南阳面1000元/月·床,朝北阴面850元/月·床;40㎡双床房间朝南阳面1200元/月·床,朝北阴面1000元/月·床。

(二)护理费基准价格

1.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费基准价格为:0级(能力完好)450元/人·月;一级(轻度失能)650元/人·月;二级(中度失能)850元/人·月;三级(重度失能)1000元/人·月;四级(完全失能)临终关怀或一对一24小时护理协商约定。

2.公办医养中心护理费基准价格为:0级(能力完好)500元/人·月;一级(轻度失能)750元/人·月;二级(中度失能)1100元/人·月;三级(重度失能)2300元/人·月(24小时护理);四级(完全失能)临终关怀或一对一24小时护理协商约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疾病治疗服务的,其收费按照相应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三)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养老机构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后,一年内要保持收费标准稳定。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二)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减免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采用预收费方式的,预收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你市发改部门要做好公办养老机构价格政策解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体系建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继续收费提前三个月申请。原收费文件(海政规〔2025〕3号)同步废止。

附件:医养中心各护理级别照护服务内容

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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