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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绥化市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 2016-09-05

关于印发《绥化市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绥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编制了《绥化市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相关规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绥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     

绥化市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为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全市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使我市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符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发展的要求,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全市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状况

绥化市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辖北林区1个区,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3个县级市,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望奎县6个县。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为533万,男女性别比为1.04:1,人口出生率为2.70‰,死亡率为2.1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55‰

(二)居民健康状况

2015年全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76.6岁,孕产妇死亡率为13.18/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7.42‰,婴儿死亡率为6.02‰。

(三)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2203家,其中:综合医院32所、中医医院12所、专科疾病防治院15所、民营医院10所;卫生监督所(中心)12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家、妇幼保健院(所、站)10家、中心血站1家;乡镇卫生院17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4家;门诊部(包括个体诊所)308所、村卫生室1404所以及计生服务机构162家等卫生计生机构。

医疗机构共有床位15692张,其中医院床位9173张、基层卫生机构床位4945张、妇幼保健院床位707张、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床位67张、其他机构800张,每千人口拥有床位2.94张。

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21066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9991人、注册护士7078人、药师(士)882人、技师(士)929人,其他2186人,另有村医4285人,卫生员72人。

2015年,全市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1593万次、门急诊1416万人次、住院38.5万人次。医疗机构平均床位使用率70.55%,出院者平均住院日8.1天。

(四)分析与评价

从目前我市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来看,基本能够满足广大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医疗资源布局不够合理。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远城区、农村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服务能力不强。二是医疗机构结构功能欠合理。医院中综合医院较多,专科医院数量相对不足。三是多元化办医的格局尚未形成。有规模、有专科特色的民营医疗机构比重不足,不能满足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四是政府投入不足。近几年政府不断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但由于市、县两级政府财力有限,投入仍显不足,补偿机制尚不健全。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缩小城乡差别,保证城乡居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调整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三)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四)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或举办医疗机构,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三、规划总体目标

通过对现有医疗机构结构调整优化,使我市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符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发展的要求。

通过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依托、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市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为龙头,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等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全市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目标。

四、医疗机构设置

结合绥化市总体布局规划、经济社会及人口发展情况,依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等情况,分类确定医疗机构的数量。为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卫生事业协调稳步发展,全市规划期医疗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定为每千人口4.5张。

(一)综合医院设置   

公立综合医院原则上以迁建、翻建、合并等形式调整布局为主,全市范围内,除为调整布局、改善医疗环境所进行的迁建、翻建项目外,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综合医院。全市规划期综合医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5张。

1、三级综合医院

我市现有三级综合医院3所,其中:绥化市第一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海伦市人民医院为三级乙等医院,肇东市第一医院为三级乙等医院,规划期内可增设1—2所三级综合医院。

2、二级综合医院

我市现有二级综合医院14所,拟增设8所(每30万人口可增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再增加公立二级综合医院,增量考虑民营医疗机构和新区医疗机构设置(安达市、明水县因原有二级综合医院多出规划,不再增设二级综合医院)。

3、一级综合医院

我市现有一级综合医院15所,今后,严格控制一级综合医院数量,除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可以内设一级综合医院外,不再增加一级综合医院。

(二)专科医院设置 

专科医院是专门从事某一病种诊疗的医院,医院设置必须符合相应的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不予设置审批未发布标准的医疗机构。“十三五”期间重点鼓励、支持设立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等专科医院。可利用现有综合医院相关优质专科资源,重新整合组建辖区内空白的特色专科医院,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专科医院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专科医院。专科医院包括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所列各类别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1精神医疗卫生机构

我市现有精神病医院3所,为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精神卫生服务网络,规划期内每个县(市、区)设1所精神病医院。统筹规划精神病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精神科诊疗资源,提高对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三级综合医院必须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未设立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县(市),县人民医院必须设置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2、妇女儿童医疗机构

依托绥化市第一医院儿科力量,组建绥化市儿童医院,拟设置为二级以上儿童专科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高度重视儿科医疗的发展,儿科床位必须占全院总床位的10%以上,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儿童医院,以解决儿童医疗资源匮乏问题。

各县(市)现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规划期内可增设妇产医院,全市新增妇产医院不超过5所。

3、其他专科医院

根据辖区内所有专科医院设置总体情况,按照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分类确定应设置的其他专科医院,原则上市辖区同一类别专科医院不超过2所,优先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专科医院。

(三)中医医院

我市现有二级中医医院10家,鼓励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有中医药特色的专科医院,规划期内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原则上不再增加公立一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必须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中医药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中医个体行医。

(四)民营医疗机构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具有规模(床位300张以上)、有特色的专科医疗机构,到2020年,力争使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的30%左右。

(五)急救中心(站)  

进一步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急救网络,建成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逐步形成完善、高效的院前急救体系。急救中心(分中心、站)按每5万服务人口(包括外来人口)1辆的标准配置救护车,车辆、设备设施和人员配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各急救中心(分中心、站)应做到“车辆、人员、设备、技术、管理”五统一。

全市建成一个标准化急救中心,负责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对急救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并对县(市)急救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依托医疗机构设置立急救分中心(站)或急救指挥中心,可根据常住人口、医疗机构数量及院前急救需要,下设若干个急救点。逐步形成市、县、乡、村区域间急救网络。

(六)采供血机构

1、一般血站。我市设1所中心血站,即绥化市中心血站。在中心血站难以覆盖的安达市设立中心血库。

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无偿献血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血液检测及统计信息,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临床用血的业务指导,辖区的血液质量控制。

中心血库完成指定区域的采供血任务。

中心血站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分站和固定采供血点(不得进行检测)。每个县(市)应设一个储血点,负责辖区内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的供血任务。

2、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根据全国规划设置。

3、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单采血浆站不能与血站设在同一个市辖区(县)及县级市。我市现有4个单采血单浆站,原则上不再增设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应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全市规划期设置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级政府设置。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远的小区,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全市规划期设置 175个乡镇卫生院和1404个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设置比原则上控制在1:3,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乡镇卫生院。

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九)医务室、卫生室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但杜绝重复设置。

(十)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规划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强化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规划依法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审批。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适时动态调整规划。规划部门应按照医疗卫生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医疗设施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规划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准入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业务用房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二)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加强医疗机构设置与管理,科学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医疗资源总量,合理布局和调整辖区内医疗资源,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切实实现“三个转变”,即转变发展模式,从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管理模式,从粗放的行政化管理转向精细的信息化管理;转变投资方向,从投资医院发展建设转向扩大分配、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重点加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高效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在原址规模扩张。鼓励公立医院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聚居点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以多种形式设立分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化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

(三)严格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确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配置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中心城市等医疗资源密集区域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要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建立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人员准入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四)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完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外资举办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使非公立医院在人才引进、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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