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绥化市中心城区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调整,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11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完成修订。我市此前使用的《绥化市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实施以来未作调整,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特别是在居民室温标准、停热条件、测温程序等方面缺乏配套政策,部分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已不具备操作性。同时,一些用户对收取超高费、停热等事项存在异议,多次通过信访和12345等渠道反映诉求。
为更好地规范城区供热管理,回应和解决群众诉求,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重新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关于印发〈全省城镇供热系统化治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建函〔2023〕188号)等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以提升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为核心,全面优化供热管理、强化行业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原《办法》共57条,现调整为49条,对重复和相近内容进行删除、合并。主要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一)提高居民室温标准
《办法》明确,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原标准为18℃。非居民用户温度要求可依合同另行约定。
(二)强化居民室温保障机制
1.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室温低于20℃但高于16℃(含)的,按日退还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16℃的,退还100%。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退费。
2.规范测温程序。测温时间为10时至14时之外;测温点位于卧室、起居室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使用合格测温器具,实行三联单记录制度。同时明确不配合测温行为的认定规则。
3.明确超高费收取标准。非居民用户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2米部分,每超过0.1米在非居民热费基础上加收3%;底商(住宅底层商铺)、文化、教育、体育及保护性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热费至100%为止。
4.强化监管职责。供热主管部门可免费测温并责令整改;投诉处理时限为24小时内现场测温,48小时内责令改正。
(三)完善供用热管理机制
1.明确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居民入户管网及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计入热费成本;地板辐射采暖隐蔽工程由用户承担费用,由供热单位实施。
2.完善停热与恢复供热机制。明确申请时限、运行基础费标准为热费总额的25%,新增不得停热情形,支持恢复供热并分段计费。
3.增加事实合同关系认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供热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四)优化行业监管与市场退出机制
1.调整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供热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新增北林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协同责任主体。
2.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将擅自停业、歇业、弃管行为的处罚主体修改为供热主管部门,明确政府可组织临时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