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3628504/2023-071584
  •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绥化市人民政府
  • 绥政发〔2023〕10号
  • 2023-03-17
  • 2023-03-17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

绥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市矿产资源有序勘查、高效利用、有效保护、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绥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0〕153号)等要求,编制《绥化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上级矿产规划、加强和改善我市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十四五”时期我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绥化市域内涉及矿产资源行业活动的相关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规划》的适用范围为绥化市所辖行政区域。

一、现状与形势分析

(一)矿产资源概况及现状。

1.自然地理及经济地理概况。我市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地势东北高,西南低,总面积3.5万平方千米,其中:平原占72%,山区半山区占19%,江河泡沼占9%。交通便利,境内哈佳、哈伊、滨北3条铁路交汇贯通,哈绥、哈伊、哈黑等高速公路紧密相连。行政辖北林区,肇东、安达、海伦3个县级市及绥棱、青冈、庆安、兰西、望奎、明水6县。

2.矿产资源概况。截至2020年底,共发现各类矿产47种(含亚矿种,下同),其中能源矿产6种,金属矿产13种,非金属矿产26种,水气矿产2种;查明资源量并上省储量表的有19种。

我市累计发现矿区204处,大型5个,中型11个,小型175个,矿点13个。其中上表矿区共32处,按规模分,大型1处;中型16处;按矿类分,以有色金属矿产的矿区最多,达17处;其次为黑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稀有金属矿产;冶金辅助原料、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等矿区数量较少。锡矿、铋矿、钽矿、熔剂用灰岩、砷矿、硼矿、陶瓷土、陶粒用粘土等矿产保有资源量居全省前列,其中钽矿是全省唯一上储量表的矿区。

矿产资源特点如下:

优势矿产特点比较突出。已查明矿产的种类多,在全省占比高,其中锡、铋、钽、砷、硼、熔剂用灰岩等矿种在全省名列前茅,铅、锌、银、铟、镉等矿种在全省排列第二,但规模较小,查明的资源量规模仅达到中小型。矿产开发力度较小,多数矿产的保有资源量与查明资源量数据一致。地热、陶瓷土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

主要矿产分布相对集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主要分布于东北部地区,且以金属矿产为主,西部则以非金属、地热为主。

3.矿产资源勘查现状。我市先后开展了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及环境地质调查、区域航磁、航放测量、区域重力调查,其中已经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1:20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1:5万和1:20万航磁测量工作;西部平原地区已完成1:20万重力测量和石油地质普查工作;东部山区已完成了1:20万地球化学测量任务;完成了六棵松、向阳林场、依通河林场3个整幅,建兴、卫星林场、二股营林所、三楞、向阳山林场、大罗镇、卫林林场、天增8个部分图幅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面积2556.2平方千米;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调查跃进林场、新第二林场、昆仑气3个部分图幅并进行了1:5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工作,面积405.3平方千米。

探矿权设置情况:截至2020年底,我市探矿权32个,其中金矿4个、银矿2个、铜矿4个、铁矿2个、铅矿3个、锌矿3个、钼矿3个、膨润土2个、地下水2个、地下热水3个、矿泉水1个、煤炭1个、陶瓷土1个、陶粒页岩矿3个。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调查评价26个,普查6个,详查1个,勘探1个。

4.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我市矿产资源赋存条件良好,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目前我市已开发利用的矿种有9种,分别为铁矿、铅锌矿、矿泉水、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陶粒页岩、水泥用大理岩、砖瓦用砂岩、砖瓦用页岩。

现有各类矿山企业总数56个,其中建筑用辉绿岩矿4个,矿泉水矿3个,铁矿1个,铅锌矿1个,建筑用花岗岩矿山1个,水泥用大理岩矿山1个,陶粒页岩矿山1个,砖瓦用砂岩矿1个,砖瓦用页岩矿1个,砖瓦用粘土矿42个。

截至2020年底我市矿山56个,其中大型1个、中型2个、小型47个、小矿6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约5%,其中生产矿山13个,停采矿山43个,其中采石矿山1个,砖瓦用粘土矿山42个。

截至2020年底,矿业从业人员约702人,全市年产矿石量596.3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2.7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3%。

5.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截至2020年底,我市生产矿山和已经关闭但仍有责任主体的矿山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责任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工作。历史遗留矿山6家,需要进行恢复治理的面积96公顷。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评估。

1.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工作取得进展。第三轮规划期间,基础地质研究水平进一步提高,完成了11个1:5万图幅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地热和矿泉水勘查、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取得较大突破,新发现金矿点1个、钼矿点1个。

2.矿产资源开采呈现良性循环态势。第三轮规划期间,新设了建筑用辉绿岩、矿泉水等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矿产资源供应能力明显增强。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第三轮规划期间,有效调控矿山数量,对小型矿山的“关小、改中、建大”治理成效显著,矿山结构趋于合理,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第三轮规划期间,我市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进一步加强了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生产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执行,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能力有所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矿区生态保护成效明显。

(三)形势与要求。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感染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演变,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全球部分大宗矿产资源价格屡创新高,新能源革命快速发展,新材料结构性短缺矛盾更加突出。我国正在加速构建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发展的新发展格局,矿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已成为紧迫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东北,特别是对我省作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给我市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政治动力。综合研判,“十四五”时期,我市矿业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

1.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我市已查明的矿产资源较丰富,其中7个矿种在全省排列第一,4个矿种在全省排列第二,但查明的资源量较少而且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总体上偏低,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财政及社会勘查资金投入减少,矿产资源量增长缓慢。全市战略性矿产勘查多年没有重大突破,新发现矿种及查明资源量的矿产地较少,资源量增长落后于矿业开发对资源的需求。规划期内,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元投入,加大重要战略性矿产勘查投入力度,力争取得找矿突破,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后备保障能力。

2.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优化矿业勘查开发布局。我市经济总量不大、产业结构不优、发展质量不高、发展速度不快等问题突出,资源开发与新阶段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已查明的陶瓷土资源量较大,至今没有开发利用。近年来国家多次要求加强铁矿资源开发,急需寻找后备资源。一批重点工程正在建设中,砂石矿开采能力明显不足。规划期内,要调整优化矿业勘查开发布局,加快重点矿山开发建设进程,支持和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助推绥化市矿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3.发展绿色矿业需要进一步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我市已开发矿山相对较少,主要为露天开采的建筑用石。一方面由于开采规模相对较小,个别矿山开发利用方式粗放,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整体不高,科技含量和矿产品附加值低。另一方面由于城镇化发展,历史矿山设置不合理,特别是一些砂石采场位于主要交通公路可视范围内,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水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及景观影响等。规划期内,进一步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针对不同矿区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力度,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4.矿产资源改革需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近几年国家和省政府陆续出台了矿产资源改革文件,要求加快“放管服”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矿产资源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加强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矿产资源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加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服从服务于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与产业安全大局,以哈-绥一体化战略为契机,自觉融入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矿业产业布局结构,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提升资源保障水平,推动市域经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1.经济发展与资源保障相一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对优势矿产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提高招商引资力度,力争推进黑色、有色金属矿产、稀有元素矿产、建材化工原料的开发进度,努力提升资源保障服务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生态优先与区域发展相协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展绿色矿业,注重资源效益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依据,做好与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区域发展相协调。

3.高效利用与布局优化相促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合理安排勘查开发时序,加强国家战略性矿产的开发利用水平,优化矿业产业布局结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促进市域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4.强化落实与严格监管相统一。根据全市矿产资源禀赋条件,抓住重点,突出特色,科学制定和细化落实规划指标,确保区域布局、规划分区等要求落地,努力推进精细管理、科学管理,细化管控措施,持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与严格管控相统一。

三、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到2025年,矿产资源勘查进一步加大力度;资源保障能力得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进展;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矿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落实绥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走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速度更快、优势充分释放的振兴发展新路,合理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使矿业产值稳中有增。

2.地质矿产勘查成果不断加大。积极配合国家和省部署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圈定找矿远景区、找矿靶区,争取发现一批有找矿潜力的矿点矿化点。在国家能源资源基地继续开展铁多金属矿勘查,加大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力度,进一步提升铁矿资源保障水平;加大重要矿产的勘查力度,提升资源储量级别和保有资源量比例,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个,矿山建设后备基地紧张局面有所改善。

3.开发利用结构布局不断优化。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合理规范开采建筑用砂石。矿山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

4.矿业转型绿色发展不断升级。对开采规模相对较小,开发利用方式粗放,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不高的矿山逐步关闭。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建立实现全覆盖并足额计提,督促企业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

(二)2035年展望目标。矿产资源调查勘查成果更加丰富;矿产资源开发结构布局更加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更加集约高效;矿产资源供给与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根本改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矿业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基本建成。

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开发现状、市场需求、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重点勘查、开采矿种,矿产资源管理和政策导向。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1.矿产资源勘查。积极配合国家和省部署的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充分利用本区的资源禀赋,加强铁、铜、铅、锌、钨、锡、铋、钼、银、钽、铟、镉、岩金、煤炭等国家战略性矿产的调查评价力度,研究区域成矿背景,总结成矿规律,圈定找矿远景区、找矿靶区,争取发现一批有找矿潜力的矿点矿化点,提供后备勘查基地。重点加强铁、铅锌、钨、铜、钼、银、岩金等矿产勘查;积极争取政府出资推进优势矿产的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个;禁止勘查砂金、泥炭等。

管理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积极倡导绿色勘查,创新勘查技术方法,鼓励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最大程度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构建多种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的管理改革;支持重要矿种调查及评价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开展重点矿种的勘查工作,鼓励矿山企业加大接替资源找矿力度,实现找矿重点突破,提升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执法,严格执行探矿权准入及退出机制,规范探矿权有序合规勘查。

2.矿产资源开采。重点开发铁、水泥用大理岩、矿泉水、地热等矿种;在满足重大工程和民生所急需的情况下合理控制砂石土矿开采,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矿,禁止开采矿种:泥炭、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

管理要求:深入贯彻绿色发展先行的科学观念,依法依规科学开展矿业活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红线及城镇开发边界的矿业权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对重点矿种采用快批快上的原则,依法依规为矿业权人提供便利,新建矿山尽快形成产能。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东部有色、黑色等国家战略性矿产保障区。规划期内继续支持矿山企业达产稳产,继续鼓励加大科研力度,通过技术进步提升矿产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铁多金属矿伴生矿产选矿回收率和尾矿的综合利用水平。依托国家和省地质科研项目以及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研究铁、铜、铅、锌、钨、锡、铋、钼、银、钽、铟、镉、岩金等矿产的区域成矿背景,总结成矿规律,进行区内矿产资源潜力分析,为矿产勘查提供指导。

2.西部、中部地热、非金属矿发展区。积极争取1:10万地热地质调查,加大对地下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力度,支持大型投资集团对地下热水的集中开发利用、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改善供暖能源结构,拓展地热资源应用领域,促进地热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形成较完善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和产业体系,提升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鼓励矿泉水企业加大开发,提升市场占有率。加大招商力度,促进膨润土矿的开发利用。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1.省级重点勘查区。落实一个省级重点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内优先投放探矿权,优先安排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区域综合勘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进行地质勘查,争取省级财政各项资金、债券等加大区内多金属的找矿力度,尽快实现找矿突破。

2.勘查规划区块。落实省级划定的勘查区块5个,划定勘查区块5个。加强勘查规划区块对探矿权设置的约束作用,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对应一个勘查主体。合理安排探矿权投放,优先考虑对战略性矿产的勘查,以及重点勘查区内的探矿权,力争在多金属等矿产取得找矿突破。建立和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规划期新发现矿种可以增设勘查规划区块。

3.开采规划区块。规划期内,新设开采规划区块7个。县(区)级发证权限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设置,由县(区)级划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矿山企业规模开采、节约集约利用,在有条件的区域引导资源集中开采,开展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干扰与破坏。依据开采规划区块新设采矿权,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对应一个主体,与规划矿种一致。加强开采规划区块对采矿权投放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研究统筹用矿、用地、用林和矿山生态修复政策,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

4.砂石土集中开采区。优化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布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规划期内,统筹安排划定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2个。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可耕地中的砖瓦用粘土矿山,现有矿山有序退出。积极探索砂石土矿“净矿出让”,引导企业向砂石土集中开采区聚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监督矿山企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垦等方面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鼓励利用废石以及矿山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满足重大工程或应急项目对砂石土矿产资源的需求。

本《规划》规划期末与《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9-2025年)》一致,《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9-2025年)》依然有效,未编制本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县、区可结合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县级砂石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9-2025年)》部署安排工作。

5.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积极引导小型及以下矿山整改联合,逐步减少小型及以下矿山的比例,促进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有序开发和保护优势矿产资源,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矿产资源产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依靠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引进先进生产技术,提高科技含量。通过改造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推广先进的采选及深加工技术,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水平。鼓励地热等清洁能源的勘查开发工作,提升全社会的减碳水平。

五、矿产资源开发与合理利用

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加强绿色开发与保护,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严格准入条件,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依据市场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等因素,落实《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指标要求,对矿山开发强度进行合理调控。

1.开采总量调控。对矿泉水年开采量进行调控,对固体矿产包含铁、建筑用砂石土等开采总量等进行总量控制。

2.矿山数量。规划期内矿山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通过逐步关停技术落后、安全条件差的小型矿山,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

管理要求:坚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要相适应,统筹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矿业开发布局,结合城镇化、区域内重点工程的需求,逐步关停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条件差的小型矿山,推动矿产资源向智能化水平高、技术力量强、产业链条长并承诺建设绿色矿山的精深加工龙头企业聚集。

“按照“系统规划、依法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优化调整,规划禁采范围内的矿山关停,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集聚。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严格控制砖瓦粘土生产,对所有砖瓦用粘土矿山全部实行关闭。”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1.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调整优化矿业布局:配合国家和省开展稀有、有色金属等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工作,争取取得找矿突破;加大研发力度,提高铁及伴生矿种的综合利用水平;大力推进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倡导绿色能源的开发利用。

2.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支持鼓励引导企业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智能化开采。规划期内对不同矿种提出了不同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3.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整矿零开,保证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优化矿山结构,对破坏浪费资源、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限期整改、淘汰或关闭,所有砖瓦用粘土矿山全部实行有序退出,大中型矿山占比例达到指标。

4.提高矿产资源深加工水平。实施科技兴矿战略,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加工和工艺,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集中选冶,淘汰关闭小选矿厂、小冶炼厂,努力提高现有采选冶技术和深加工产品开发能力。对金属矿产加快采选加工配套,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和推进非金属矿加工高科技产业化,延长矿业链和产品链,增加新品种。

(三)严格开采准入条件。

1.资质的准入条件。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要有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开采规模准入条件。通过科学合理规划,生产规模要大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严格依照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审批。不再新建可耕地中的砖瓦用粘土矿山,现有矿山有序退出。

3.区域准入条件。矿山范围不能超越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

4.资源准入条件。要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保证5年以上开采年限的储量规模,资源评价要有正规的地质报告。

5.其他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等规划做好衔接。开采方案要有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过水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林业部门审核通过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地质环境治理措施,按规定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签订“矿山自然地质环境治理合同书”等。

六、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1.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0-2025年)》提出的发展绿色矿业的目标任务,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的分布特征,选择适合的矿山企业进行试点,制定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规划和具体措施,努力探索出一条绿色矿山建设的有效途径,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有所突破。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鼓励、倡导和引导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力争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建立绿色矿山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2.主要任务。

(1)依法办矿。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绥化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等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2)规范管理。积极加入并遵守《绿色矿业公约》,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具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推行企业健康、安全、环保认证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综合利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与资源共伴生条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实行矿山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要求,“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省规定标准;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同行业先进水平。

(4)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淘汰落后工艺与产能,生产技术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重视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矿山企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3.进度安排。出让采矿权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成具体时间、未建成违约责任等内容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县级发证的砂石土类矿山。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规范管理,鼓励集中开采,严格控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现象,努力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市级发证矿山应提高采选工艺水平,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规范矿山管理,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部、省级发证矿山应优化采选矿山工艺流程,提高尾矿利用率,实现矿山绿色发展和矿地和谐。

4.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

(1)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申请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项目。

(2)实施资源优先配置制度。在政策和资源条件允许时,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采矿用地。

(3)逐步完善金融税收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绿色矿山企业提供特色信贷产品。绿色矿山建设转化成果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适当减征企业所得税。

(4)其他法律法规设定的优惠政策。

(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矿山勘查和开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制度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移交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2.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建及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责任制。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建立实现全覆盖,并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治理新局面。改建、扩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入制度,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原开采范围内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情况提出阶段性报告,对拟扩大的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规划。落实方案审查与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工作。

3.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应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后,向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批准停办或闭坑。

4.加强矿区生态保护管理措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级制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限采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独立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建矿山应有废渣、矸石、尾矿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列入矿山成本预算。

5.历史遗留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谁修复、谁受益”等原则,吸引社会资本,破解资金短缺瓶颈,分类施策,分阶段完成治理修复任务。结合《绥化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力争2025年底前完成6个历史遗留矿山的修复治理工作。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立规划管理目标,抓好规划管理的落实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困难。将规划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年度市场情况,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总量控制的矿种及开采总量、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量化、矿山布局调整、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

(二)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在规划期内,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通过中期评估,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具体规划要求的施行提出改进和调整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划目标及各项指标。

(三)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管理。坚持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与途径,可以通过规划公示、标牌、电视广播、座谈会等形式专门进行宣传(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开通政府网站问答咨询。实施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公开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政策、办事程序、规划审批矿业权结果等。

(四)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矿业权审查、规划分区管理、规划要求管理、查询统计、分析输出、辅助决策和监控功能实行系统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在保障体系建设上,要强调各项措施的“合力”作用。建成法律措施、经济措施、行政措施、社会措施和科技人才措施等在内的综合体系。在保障内容上,要更加强调各项措施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解决规划分区管理、总量控制、矿业权设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科技兴矿等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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